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文件规定,我中心决定取消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25日起,我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需提交房地产评估报告作为证明要件材料;购买异地二手房,并以和田地区范围内的房产做抵押,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需提交本地抵押房屋评估报告,确定抵押物价值。
二、取消本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报告后,二手房抵押物价值原则上以房屋网签备案价格(合同交易价格)和契税完税证明的计税价格二者较低者确定。
三、本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按房龄核算,房龄(按建筑年代计算)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房龄在10年-20年(含20年)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房龄在20年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