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的通知》,现对我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户可贷基准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其中:暂定倍数为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贷款申请受理之日借款申请人“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为准,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其账户余额不予计算。外中心缴存职工在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记载的账户余额为准。新调入我地区工作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我中心个人账户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转入后的实际账户余额为准;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的,可由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缴存证明记载的账户余额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户可贷基准额度后,还应当对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的缴存额度、正常缴存情况、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实际可贷额度。
三、户实际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上限(现行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四、2021年11月3日之前已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普通商品房及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二手房,仍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11月3日后发生的购房行为,按新政策执行。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