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B1520665/2023-00170
- 发文字号:新医保发〔2023〕51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09-12 19:09
- 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明确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关于明确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新人社函〔2023〕241号)精神,现将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使用的2022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625元/月。
请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核定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